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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原文:茂名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茂名市醫療救助實施細則》的通知
根據國家和省、市有關部署要求,為建立規范統一的醫療救助制度,近日,《茂名市醫療救助實施細則》(以下簡稱《實施細則》)正式印發實施,現將有關政策解讀如下:
一、工作成效
2019年以來,我市醫療救助工作得到全面提升,取得明顯成效,積極推進實現醫療救助制度與基本醫療保險、大病保險制度的有效銜接,市、縣、鎮195家定點醫療機構全覆蓋實現“一站式”結算,解決了“應救未救”的歷史問題,出臺了醫療救助經辦規程,持續優化服務,實現了市級統籌,增強基金統籌共濟能力。
2021年,已將31.45萬困難人員由政府全額資助納入醫療保障范圍,確保應保盡保;全市已實施醫療救助結算46.55萬人次,同比增長33.05%,救助金額1.87億元,其中,“一站式”結算服務46.22萬人次,同比增長62.52%,確保應救盡救。自2019年機構改革以來,全市已累計實施醫療救助結算116.54萬人次,救助金額達5.76億元,其中“一站式”聯網結算覆蓋率從2019年的28.48%,提升到2021年的99.3%,切實減輕困難群眾負擔,解決群眾墊支跑腿問題成效顯著。
二、背景及依據
根據《中共中央 國務院關于深化醫療保障制度改革的意見》《社會救助暫行辦法》《中共中央辦公廳 國務院辦公廳關于改革完善社會救助制度的意見》《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健全重特大疾病醫療保險和救助制度的意見》《國家醫保局 財政部關于建立醫療保障待遇清單制度的意見》《廣東省社會救助條例》《廣東省城鄉醫療救助基金管理辦法》等文件精神,鑒于《關于印發〈茂名市醫療救助實施細則〉的通知》(茂府規〔2017〕3號)和《關于印發〈茂名市進一步加強和改進醫療救助工作的實施方案〉的通知》(茂民規〔2018〕3號)等政策文件實施期限已到,為進一步完善我市醫療救助制度,將我市現行的醫療救助政策文件進行有機整合,啟動對我市醫療救助實施細則的修訂工作,建立規范統一的醫療救助體系,充分發揮醫療救助的制度優勢,切實減輕群眾就醫負擔,增進人民群眾健康福祉。
三、《實施細則》的主要調整內容有哪些?
《實施細則》包括總則、救助對象、待遇保障、基金管理、服務管理、責任追究和附則共七章四十五條,主要有八方面的亮點內容:
?。ㄒ唬┤孀鰧嶀t療救助制度市級統籌。構建實現救助范圍、待遇標準、基金管理、經辦模式、身份標識、信息系統“六統一”的市級統籌制度;
?。ǘ﹫绦薪y一的救助對象范圍。明確將特困供養人員、孤兒和事實無人撫養兒童、低保對象、易返貧致貧人口、低保邊緣家庭成員、已購買本市基本醫療保險的流浪乞討和“三無”精神障礙患者、支出型困難家庭成員等納入醫療救助對象范圍,充分發揮兜底保障作用,維護社會穩定和諧,鞏固脫貧攻堅成效和助力鄉村振興發展。
?。ㄈ┮幏夺t療救助資金籌集和管理。建立定期對賬、預付款、備付金等制度,規范資金預算、調整、收支管理,健全資金清算和赤字責任分擔機制。醫療救助資金全面實行“統收、統支、統管”的市級統籌管理模式,規范資金請款、支付和流轉機制,強化基金監管。
?。ㄋ模﹦撔绿剿鞣帐马棾修k模式。進一步推動促進醫療救助與基本醫療保險、大病保險統籌層次相協調、制度相銜接,繼續創新探索醫療救助業務委托承辦模式,切實提高醫療救助運行效率、服務水平和質量。
?。ㄎ澹┻m度提升救助保障能力。門診和住院救助共用年度救助限額,統籌資金使用,門診和住院救助繼續維持特困供養人員和孤兒群體的救助待遇水平總體不變,不設起付線,不設支付限額,按100%比例支付;其他收入型群體門診和住院救助支付限額由6萬元合并共用提高到10萬元,按80%比例支付。
?。╈柟烫嵘尉戎?。特困供養人員和孤兒二次救助繼續不設起付線,按100%比例支付,支付限額由3萬元提高到8萬元;其他收入型群體二次救助保持起付線3000元不變,按80%比例支付,支付限額由3萬元提高到8萬元,解決困難群眾超限額部分的負擔。
?。ㄆ撸┓婪吨С鲂屠щy家庭返貧致貧風險。將符合《廣東省最低生活保障邊緣家庭和支出型困難家庭救助辦法》規定的支出型困難家庭成員納入醫療救助對象范圍,門診和住院救助以及二次救助的支付比例保持70%不變,二次救助起付線保持3000元不變,門診和住院救助支付限額由5萬元提高到8萬元,二次救助支付限額由2萬提高到5萬元。
?。ò耍﹥灮?-14周歲“兩病”兒童救助政策。對已參加我市城鄉居民醫保的0-14周歲(含14周歲)兒童治療急性白血病和先天性心臟病的醫療費用,不設起付標準,不受醫?!叭竽夸洝毕拗?,不設個人先行自付比例,直接醫保報銷70%,醫療救助支付20%。取消限定病種、限定救治醫院和限定醫療費用等“三限指標”,實行聯網直報,解決兒童高額醫療費用墊付壓力問題,不斷提升兒童重大疾病保障能力。
四、醫療救助對象范圍包括哪些人員?
?。ㄒ唬┦杖胄歪t療救助對象(限于本地戶籍人口)。
1.重點救助對象。
?。?)特困供養人員;
?。?)孤兒、事實無人撫養兒童;
?。?)最低生活保障對象。
2.易返貧致貧人口(包括納入我市防止返貧致貧動態監測范圍的脫貧不穩定戶、邊緣易致貧戶、突發嚴重困難戶等三類監測對象以及無勞動能力脫貧戶等人口)。
3.低保邊緣家庭成員。
4.已購買本市基本醫療保險的流浪乞討和“三無”精神障礙患者。
5.地市級以上人民政府規定的其他特殊困難人員。
?。ǘ┓稀稄V東省最低生活保障邊緣家庭和支出型困難家庭救助辦法》規定的支出型困難家庭成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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